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诚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军田工业区第*栋***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波,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黄诚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4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以黄诚平为收件人,向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龙电脑经营部的住所地******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前述法律文书于2014年6月6日被邮政部门退回,邮政部门出具《改退批条》并记载邮件退回的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
邮政部门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前述法律文书于2014年6月6日按照该地址投递时,收件人黄诚平拒绝签收该邮件;
《改退批条》记载的“原址查无此人”不属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黄诚平拒绝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该文书于2014年6月6日退回,当日视为送达之日。
黄诚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诚平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黄诚平负担。
黄诚平已向本院预缴纳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