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阿里斯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惠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宝年,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M.&B-MARCHIEBREVETTIS.R.L)。
住所地:意大利安科纳省。
法定代表人:马里奥.肯斯歌里(MarioConsiglio)。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施迪芬诺.卡托尼(CartoniStefano)。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好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朱咸成。
上诉人广州阿里斯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阿里斯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阿里斯顿中国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好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好万家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是以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起诉时提供的(2013)深证字第133455号公证书表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且好万家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标明生产商为广州阿里斯顿公司;
好万家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广州阿里斯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州阿里斯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阿里斯顿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驳回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的起诉。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各项诉求相互独立,依法属于不同的民事案由。
(二)对于本案涉及的网络域名侵权、企业名称不正当侵权诉讼请求,侵权行为地并非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不能以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来确定该两项诉讼请求的管辖,即原审法院对该两项诉讼请求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三)本案各项诉讼请求既无关联性也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无权合并审理,应当区别对待后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管辖。
综上意见,原审法院应要求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对于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可要求其撤回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否则,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3年10月17日,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以其拥有第1255550号注册商标“阿里斯顿/ARISTON”的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炉灶、电饭锅、排油烟机、烤面包机、煤气装置的安全附件、电热水器的安全附件、沐浴单间、取暖用锅炉、洗涤槽、散热器、加热元件、热水器、浴缸、浴室装置等商品),但好万家公司销售由广州阿里斯顿公司制造、销售的热水器、煤气灶、消毒柜等产品使用了“SD·ARISITON”及“萨迪·阿里斯顿电器(德国)”的标识,以及广州阿里斯顿公司使用域名进行电子商务的行为,侵害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享有的上述商标权;
且广州阿里斯顿公司注册、使用“阿里斯顿”作为其企业字号,亦损害了“阿里斯顿/ARISTON”商标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广州阿里斯顿公司、好万家公司停止侵害第12555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厨卫产品、产品包装和交易文书以及网站等广告宣传中,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印有侵权商标的标识、包装物和广告宣传材料及半成品,判令广州阿里斯顿公司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侵权标识的模具;
2.广州阿里斯顿公司停止使用域名;
3.广州阿里斯顿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阿里斯顿”标识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责令其变更侵权的企业名称;
4.广州阿里斯顿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490万元,好万家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10万元,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保留根据后期证据进一步增加追偿额的权利。
起诉的标的总额为500万元。
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深证字第133455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坪东路好万家装饰建材商城2楼B1035号商铺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并取得盖有“深圳市好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编号为01719111的发票一份。
本院认为:根据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诉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好万家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至于广州阿里斯顿公司的上诉理由,因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起诉提出的第2、3项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其拥有的第1255550号注册商标而提出的,且各项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并属于同一种类,故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一并起诉以及原审法院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对于广州阿里斯顿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广州阿里斯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号《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