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周兆军,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嘉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440681000XXX。
法定代表人钟焯文。
原告周兆军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嘉丰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30××××.0)纠纷一案,周兆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永嘉丰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兆军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军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嘉丰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兆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