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103-2号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浩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秦超,男。
委托代理人咸奇,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合力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秦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合力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合力汽车销售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