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郭东林,男,1971年6月8日出生。
被告张向丽,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林诉被告张向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林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郭东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