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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奔、聂珍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陈奔、聂珍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奔;聂珍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22号原告:陈奔,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聂珍珍,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陈奔与被告聂珍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陈奔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陈奔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奔负担。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王革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22号原告:陈奔,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聂珍珍,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陈奔与被告聂珍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陈奔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陈奔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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