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22号原告:陈奔,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聂珍珍,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陈奔与被告聂珍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陈奔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陈奔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奔负担。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王革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422号原告:陈奔,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聂珍珍,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陈奔与被告聂珍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陈奔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陈奔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