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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刑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知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天龙。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2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份,“唐立升”向被告人张某订做800个红双喜排球,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生产标注“”注册商标的排球845个,其中800个以8.5元/个的价格交付给“唐立升”,剩余45个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排球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物品价值人民7182.5元。

2.2013年3、4月份,义乌人“王基法”向被告人张某订购巴萨、曼联等俱乐部品牌的足球各600个,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生产516个标注“”注册商标的足球、730个标注“”注册商标的足球,后被查获。

经相关权利人鉴定,查获的标注“”、“”注册商标足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物品价值14329元。

3.2012年9月份,席某、高某因国内客商要求,向被告人张某的义乌市过江龙足球厂订做天津南华利生品牌的足球和排球。

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生产了845个标注“”注册商标的足球(共两种款式,第一款625个,9.5元/个;

第二款220个,11.5元/个)和461个标注“”注册商标的排球(9.5元/个)。

除扣押的1个排球外,其余已全部销售给国内客商。

经天津南华利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其从未授权义乌市过江龙足球厂生产加工上述产品,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28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购销合同、下载图片、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及翻译件、认定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企业注册登记、到案经过、证人席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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