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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39号
案件名称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39号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婷,该公司职员。

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正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智,上海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该学校校长。

被告: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弋才富,该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段俊清,该事务所职员。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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