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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67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顺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徐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顺平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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