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玲玲,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玲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