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20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黑龙江龙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区双坤便利店,经营场所大庆高新区联想科技城A-4商服01号房。
经营者:李宏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区双坤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