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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远、周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94号
案件名称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远、周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周树玲,王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汽摩工业园。

负责人张松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树玲,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远,男。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树玲、王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树玲、王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请撤回对被告周树玲、王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树玲、王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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