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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永刑初字第833号
案件名称吕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永刑初字第8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锋。

2013年11月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应玲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吕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吕锋利用“杨波”(另案处理)提供模具,先后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邵宅村和曹园村两家加工厂加工假冒“特百惠”注册商标的塑料杯,将“Tupperware”(特百惠)商标印于其委托生产加工的塑料杯具盖子、杯底等位置,尔后将该产品存放于永康市象珠镇张坑村一租房内拟用于销售。

2013年11月4日被查获,当场扣押假冒“特百惠”注册商标的杯盖19360个、莹彩随心杯(有盖)16439个、莹彩随心杯(无盖)3068个,包装纸350张、说明书1500张,所有扣押的假冒“特百惠”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额为5823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侵权单位鉴定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沈玉娇、卢金钗的证言,被告人吕锋的供述,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锋的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吕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假冒商品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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