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66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
被告天津亚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牌坊东里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亚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1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慧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