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0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轶,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天飞,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永康市金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天飞、被告永康市金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