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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儿狼实业有限公司与陶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温知初字第3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儿狼实业有限公司与陶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儿狼实业有限公司,陶雪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31号原告:福建七匹儿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组织机构代码为:61152012-8。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旭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延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雪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儿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雪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儿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儿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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