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2、45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艳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妮雅丽尔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商场115.208.209.210.211.301.302.303.304.401.402.403.404号)。
法定代表人郭贤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东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添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晓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西××祠堂东路××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长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香××区香洲××单元××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宋子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组。
被告肖少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区××新村××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