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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广军与被告杨玉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89号
案件名称原告赵广军与被告杨玉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广军;杨玉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89号原告赵广军,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峰,南京市江宁区杨玉峰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海乐达装饰城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军诉被告杨玉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军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赵广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广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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