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彬峰、郑少斌,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林多,男,1965年9月11日生,住所:浙江省临海市,系个体工商户嵩明县嵩阳镇吉玛盛购物广场的经营者。
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林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林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