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晓杰,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为5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