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5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
被告:张伟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