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六,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系XX市XX区XX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张小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自愿撤回对张小六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