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众合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usa76051)。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佳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0号华荣时代大厦1510室。
法定代表人:胡雪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款(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和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