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5471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刚,男,1974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纯华。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简称一新砂轮公司)诉被告张志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6月27日,原告一新砂轮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刚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一新砂轮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