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49、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路*号志健时代广场负*楼**楼。
法定代表人:王淡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09号、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案的上诉。
另查,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09号、第6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100元,由本院清退合计人民币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