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谭北村厂房。
投资人:刘煌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煌波。
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斗。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因与被上诉人杨金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于2014年6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杨金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与被上诉人杨金斗已达成和解协议,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负担。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众青藤钢管家具厂、刘煌波多预交的二审诉讼费7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