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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4837号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民初4837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腾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小虹桥村丰圣组。

法定代表人:贾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与被告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乔腾飞,被告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以下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它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MLB还在中国设立了分部并开设MLB商店售卖MLB品牌的商品。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都也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乃至世界时尚界引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有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个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1688平台销售其生产的带有“MLB”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了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同时,被告的侵权对原告的品牌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销售原告诉称的MLB类产品是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网店,经阿里巴巴网站审查后进行销售的。

即使有过错,被告也不是单方过错。

2.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过大,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符。

3.被告销售的相关产品来源于青岛的生产厂家,目前为止,青岛的生产厂家还在继续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原告至今不追究生产厂家的侵权责任,存在与生产厂家恶意串通,有意让被告造成侵权的行为。

被告早就向原告的代理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名称。

4.目前被告已将上述产品全部在网上下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4336076号“”、第4336063号“MLB”、第4336062号“”、第4336083号“”、第4336075号“YANKEES”、第1815169号“”、第1756934号“MAJORLEAGUEBASEBALL”系列注册商标权人,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均包括有沿帽、帽檐等在内的第25类商品,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鞋帽服装等。

2020年4月20日,原告代理人向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出具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869号公证书,公证书记录了代理人进入1688网站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网店网页截图,显示: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开店时长7年,2020年4月20日当日网店显示销售原告前述注册商标商品60款,库存128231顶;

委托人从该网店花费231元购买了5顶帽子;

该网店以“MLB官方旗舰店”“MLB棒球帽品牌旗舰店”“MLB棒球帽专业生产厂家,诚邀各代理来代理我们的棒球帽,我们的版型材料均上乘”等进行宣传,使用多名带有正品帽子的明星图片,使用“他完美的做工显示不是国产高仿货”“他的出处高贵确保每一顶帽子都来自专柜”,以及MLB专柜实体店的照片进行宣传。

2020年4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再次对前述代理人在1688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网店购买5顶帽子收货等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870号公证书,所购买的5顶帽子,包装袋及帽子使用了“MLB”“”“”“MAJORLEAGUEBASEBALL”“”“YANKEES”等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4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第三次对前述代理人登录1688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网店浏览截图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871号公证书,显示: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销售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款式61款,销售总量7743顶。

原告为主张赔偿,还举证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88号、420号、630号公证书,68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标识系与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球队、联赛等相联系,在帽子等运动品牌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420号公证书能够证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商品在天猫、京东等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在中国市场原告帽子平均价格约为361.2元,630号公证书能够证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上市公司2014年至2018年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6.79%。

原告并主张发生公证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费30000元。

另外查明,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06日在第25类商品申请注册第37982901号“”商标,被驳回申请;

再次于2019年10月28日在第25类商品申请注册第41933288号“”商标,被驳回申请;

又一次于2020年07月22日在第25类申请第48314701号“”,目前处于待实质审查阶段。

本院认为,原告系案涉系列注册商标权人,有权对他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权。

被告在1688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宣传、展示、销售原告系列注册商标商品,未获得授权,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数量巨大,平台是给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平台对商品审查是相对的,被告在该平台上应当合法经营,不能因在平台上销售侵权商品就免除其侵权责任;

被告对侵权产品来源于青岛厂家的辩称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与青岛生产厂家恶意合谋的辩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举证证据证明,被告曾有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帽子库存128231顶,已在线销售7743顶,侵占了原告的市场销售份额,按照原告代理人从被告网店购买帽子平均价格(46.2元/顶)计算销售额达到了357726.6元,按照原告正品帽子平均单价计算价值为2796771.6元,应认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并考虑到原告维权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应当立即销毁包含有“MLB”“”“”“MAJORLEAGUEBASEBALL”“”“YANKEES”“”标识的库存帽子、包装带、标识等,删除在1688等网络平台上相关宣传、展示;

二、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扬州思硕鞋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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