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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亨中与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
案件名称尚亨中与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尚亨中,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亨中,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正坤,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绍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启彬,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尚亨中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恒兴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知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尚亨中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坤,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启彬、张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尚亨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HT3,4〗2010年4月21日〖HT〗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HT3,4〗ZL200810233502.3〖HT〗,专利代理机构为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为陈左,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该连接排版方式为:(1)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2)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

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参看说明书附图3与4)。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为:目前,纸碗或纸杯上采用的筒纸片均是对称的扇形纸片,筒纸片的下料均会产生不少的边角料,筒纸片的四周留有较多的空档,每片筒纸片的两端和上下的纸片中间留有月牙形的间隙,有较大的纸张浪费(参看说明书附图l与2);

发明内容为: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的零浪费排版方法,采用本发明后,每一个筒纸片的两端与卷筒纸边没有边角料产生,上、下相邻的筒纸片之间没有任何间隙,杜绝了因间隙造成的纸张浪费,实现了零浪费,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为:本发明将筒纸片的用纸改成了附图3的形状,此形状将对称的扇形纸片改为非对称的形状……,再改变筒纸片的上、下两条边界线的圆弧,将原来的上、下均为一条弧线改成: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本发明提出来的零浪费排版方法,上、下相邻筒纸片的边界线完全重合。

2010年6月2日,尚亨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许可昆明五星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独占实施ZL200810233502.3号专利,许可使用费人民币1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

2011年8月3日,尚亨中曾就恒兴公司涉嫌侵犯其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请求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在该局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恒兴公司承诺不使用与ZL200810233502.3“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发明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法。

此后,尚亨中得到恒兴公司使用非对称筒纸片生产的纸碗,遂认为恒兴公司使用其发明专利方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恒兴公司:一、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尚亨中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尚亨中的专利方法,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尚亨中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庭审中,尚亨中放弃要求停止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请求);

二、赔偿尚亨中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恒兴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还查明,恒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绍武于2011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纸制品排版版面及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尚未得到授权。

该申请案披露了一种纸制品的排版版面及制作方法,说明书附图中显示的筒纸片排版方式与尚亨中发明专利排版方式基本相同,说明书和摘要中描述的筒纸片的形成方法为:1、从同一圆心点取Rl和R2分别划出两个圆,得到圆环;

2、从内圆周的两个交点a、b分别向上划出两条垂直线,对圆环进行分割、拼接;

3、得到一个独立纸制品半成品;

4、将独立纸制品半成品拼接,得到两个独立纸制品半成品拼接图;

5、拼接成四个独立纸制品半成品拼接图;

6、将步骤5中的a点至b点中间的空余部分取中点连成一条光滑曲线,并在下方的e点至f点之间复制此条光滑曲线,将b点和C点为两个端点连成一条直线。

2013年8月22日,根据尚亨中的申请,原审法院到恒兴公司生产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取得照片一组。

现场正在使用非对称筒纸片生产纸碗产品,筒纸片的堆放方式与尚亨中专利排版方式相同,但没有看到筒纸片如何排版形成。

庭审中,恒兴公司承认其使用非对称筒纸片生产产品,但称筒纸片是依照桂绍武研发的方案编排的,筒纸片上、下边界线的样式和形成方法与尚亨中的专利不同,并且称尚亨中的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其从未实施过尚亨中的专利,故在知识产权局主持的调解中,其也并未承认实施了尚亨中的专利。

2013年11月28日,原审法院到获得尚亨中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昆明五星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非对称筒纸片生产产品,现场提取到的筒纸片的上、下边界线并非平滑曲线,是由不同长度和弧度的圆弧线和直线连接形成。

在场的业务经理陈勇琦表示,筒纸片版面系工程师发给他的,他并不清楚如何排版。

原审法院认为,尚亨中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表述明确,其中筒纸片上、下边界线的技术特征为:由不同半径和长度的圆弧线与直线(限于上边界线使用)连接形成的两段非平滑曲线,这是对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限定。

恒兴公司认为产品制造方法来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绍武的“纸制品排版版面及制作方法”,其方法为:筒纸片是从同心圆环上截取下来的,原本上、下筒纸片之间存在空隙,所以排版时取空隙部分的中点连成一条平滑曲线,形成上、下筒纸片共用的边界线,消除了空隙。

由此可见,在该技术方案中筒纸片的上、下边界线是一条平滑的曲线,与尚亨中专利中筒纸片边界线为非平滑曲线不同。

若恒兴公司使用的筒纸片确实是依据此技术方案排版得出,则没有覆盖尚亨中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然而,由于证据保全时原审法院并未取得恒兴公司筒纸片的排版方法,此外将恒兴公司生产的纸碗拆解后,其上、下边界线已经不能抚平到可以观察曲线是否平滑的状态。

故原审法院认为,恒兴公司能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桂绍武研发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尚亨中专利保护范围,但不能证明其确实采用了有别于尚亨中专利的方法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至此,尚不能对尚亨中的诉讼主张与恒兴公司的抗辩主张孰能成立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主张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应当负有依照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必要时结合相关领域内的公知或已有技术,证明专利保护范围明确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权利人需要证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含义明确,并且必要技术特征记载完整、充分。

要求权利人承担如此举证责任的原因在于: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一项通过赋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私有垄断权为对价换取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内容的社会契约,目的是让以相关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代表的公众,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即可理解并掌握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实施专利,实现发明预设的目的和效果。

这一公共利益诉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中就得以体现:专利法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实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完整、充分地披露其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这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使一项专利可以被相关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理解、实施的必要条件。

若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没有清晰、明确地描述某项必要技术特征的实现手段,加之权利人无法解释、证明该技术特征的实现手段是显而易见的公知或者已有技术,那么缺失了的实现手段足以决定专利方案能否实施的,具备必要且非显而易见性,应当属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若出现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缺失,可以推断这是专利申请人有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所致:其申请的专利客观上存在技术缺陷,无法实施,或者是其基于某种考虑而没有完整、充分地披露专利必要技术特征。

这类专利不符合授权的条件。

再从另一方面看,既然这类专利缺失了必要且非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那么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无法实施专利,由此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若他人实施了一种与专利发明目的和效果相同的技术方案,此方案要么是采用了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特征实现的——这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创新行为,不会覆盖原告专利;

要么是他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解开了专利权人隐藏的非显而易见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现行的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权益的法律制度,这属于合法获取技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恒兴公司提出尚亨中专利文件对筒纸片上、下边界线的形成方法披露不充分,其不可能模仿实施尚亨中专利的抗辩主张。

该抗辩本质上是对尚亨中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明确提出异议。

尚亨中须凭借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和相关现有技术等作为依据,证明其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披露完整、充分,能够使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理解和掌握,并实施该专利,其诉讼主张才具有可成立的基础。

经查明,尚亨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虽然对筒纸片的上、下边界线系由不同半径且长度不同的圆弧线和直线(仅限上边界线使用)连接而成的两条非平滑曲线作出了明确的表述,但是对这两条非平滑曲线是如何形成或实现的却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和解释。

也就是说,根据不同产品规格的要求,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步骤形成筒纸片的上、下边界线存在缺失。

尚亨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描述,该专利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按照常理,由如此多段半径不同、长度不同的圆弧线和直线连接构成的边界线,若要使上下相邻的筒纸片之间没有间隙,完整重合,且能够合围成合格的产品,对于各段圆弧线的半径和截取长度,以及上边界线中直线段长度的设定肯定存在一种或一系列有特殊规律的计算或形成方法,否则若随意设定和截取将很难得到可以合围成合格产品的筒纸片,而且筒纸片之间的间隙也难以消除。

本案中,尽管原审法院在获得尚亨中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企业的生产现场提取到非对称且上、下边界线为非平滑曲线的筒纸片,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尚亨中及其代理人(同时也是其专利申请代理人)以及该企业生产现场的负责人始终没有对如何设定和截取连接形成筒纸片上、下边界线的圆弧线和直线给予合理、可信的解释和说明。

所以,目前仍然无法了解尚亨中专利的此项技术特征(筒纸片上、下边界的非平滑曲线)是如何实现的,也就无法对实现该技术特征的手段(若存在)是否显而易见进行实质性的评判。

故按照尚亨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依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力,难以实施该专利。

至此,原审法院认为,尚亨中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证明ZL200810233502.3号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明确。

因此,无论恒兴公司采用了何种能够实现尚亨中发明专利目的和效果的技术方案,均不能被证明落入尚亨中专利保护范围。

尚亨中起诉恒兴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尚亨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和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尚亨中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尚亨中不服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被控侵权方法落入尚亨中专利保护范围。

尚亨中专利明确记载了单个筒纸片和连接排版的技术特征。

恒兴公司采用的连接排版方式与尚亨中专利完全一致。

唯一的争议在于恒兴公司认为其筒纸片与尚亨中专利技术特征不同。

经比对,被控侵权方法筒纸片的b、c点之间为一条直线,该特征与尚亨中专利中S段技术特征相符;

其次,恒兴公司主张其在a、b点之间空余部分取其中点连成一条光滑曲线的方法完全不可能实现。

所谓“中点”只能存在于理论中,实践中只能无限趋近而无法真正找到“中点”。

因此,按照恒兴公司方法生产的产品只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曲线构成,接近光滑。

这样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必然与尚亨中专利R1、R2段相符。

退一步而言,即便恒兴公司在实际生产中真能找到“中点”,则被控侵权方法实施后的功能和效果与尚亨中专利描述的“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的功能和效果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方法落入尚亨中专利保护范围;

二、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到恒兴公司进行证据保全,但恒兴公司拒绝将其生产筒纸片的排版方法展示给法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该推定被控侵权方法侵犯了尚亨中的专利权。

但原审法院忽视这一规定,反而认为尚亨中未完成举证责任,这是显然错误的。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后两项费用为二审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所有诉讼费用由恒兴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答辩称:一、尚亨中专利保护范围不明确,专利方法公开不充分。

尚亨中始终无法解释其专利中R1、R2、R3等技术特征的含义,尚亨中的专利申请人及双方专业人员都不能按照该方法实施该专利。

尚亨中专利是不能使用的专利;

二、被控侵权方法是平滑曲线的排版方法,不构成侵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

但上诉人尚亨中提出,原审法院到昆明五星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时,在场的业务经理陈勇琦表示,筒纸片版面系工程师发给他的,他并不清楚如何排版。

此表述有误,应为陈勇琦没有做出很好的解释。

本院认为,本案应首先确定尚亨中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尚亨中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该连接排版方式为:(1)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2)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

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的零浪费排版方法,采用本发明后,每一个筒纸片的两端与卷筒纸边没有边角料产生,上、下相邻的筒纸片之间没有任何间隙,杜绝了因间隙造成的纸张浪费,实现了零浪费,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为:本发明将筒纸片的用纸改成了附图3的形状,此形状将对称的扇形纸片改为非对称的形状……,再改变筒纸片的上、下两条边界线的圆弧,将原来的上、下均为一条弧线改成: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本发明提出来的零浪费排版方法,上、下相邻筒纸片的边界线完全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知,尚亨中专利方法通过将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

上、下相邻筒纸片的边界线完全重合的方式实现零浪费排版。

每个筒纸片的形成方式为: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l、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l、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采用涉案专利方法可以使每一个筒纸片的两端与卷筒纸边没有边角料产生,上、下相邻的筒纸片之间没有任何间隙,上、下相邻筒纸片的边界线完全重合。

二审中,上诉人尚亨中提交了获得其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昆明五星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筒纸片,以及专利方法示意图用以证明其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和实施方式。

被上诉人恒兴公司质证认为,筒纸片产品实物的下边界R3是直线,不是权利要求所述的圆弧线。

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产品实物是按照专利权利要求实施形成;

示意图中看不到与涉案专利有任何相同的内容。

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亨中明确认可筒纸片实物的下边界R3是直线,不是权利要求所述的圆弧线。

该证据不能证明产品实物是按照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实施,不能以此印证其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

示意图也不能印证尚亨中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

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庭审中,尚亨中对该专利方法作出解释称:上边界线的Rl、R2及下边界线的Rl、R2和R3是由不同半径所形成的圆弧线;

上边界线的S是直线;

上边界线由Rl、R2和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Rl、R2和R3顺延连接构成;

下边界线Rl、R2和R3分别对应上边界线Rl、R2和S。

尚亨中的上述解释与其专利权利要求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基本相符,本院予以认可。

但是,根据上述方法则会产生如下问题:尚亨中专利方法中,上、下相邻的筒纸片的边界线是完全重合的。

而且,按尚亨中的解释,下边界线Rl、R2和R3还与上边界线Rl、R2和S存在对应关系,这一情形也与说明书附图3吻合。

在此情形下,先不论半径各不相同的上边界线Rl、R2与下边界线Rl、R2如何重合。

单就上边界线S与下边界线R3而言:R3是圆弧线,S是直线,在二者存在对应关系,且需要完全重合时,如何使完全重合的线段既体现为圆弧线又体现为直线?

这与常理不符。

尚亨中解释称:此时的下边界线R3应是零弧度的圆弧线,即为直线。

本院认为,尚亨中的解释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完全不符,应不予采信。

尚亨中在庭审中对其专利方法又作出以下解释:上边界线S与下边界线R3不重合。

重合部分为上边界线R1、R2和下边界线R1、R2、R3。

其中,上边界线R1=下边界线R1,上边界线R2=下边界线R2+R3,且下边界线R2、R3为相同半径的圆弧线。

本院认为,尚亨中的解释对上、下边界线各部分的长度区间作出了明确限定,而这些限定未体现于权利要求中,也与附图3所显示的上、下边界线各部分的比例不符。

且专利权利要求明确记载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的R1、R2、R3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而尚亨中将其解释为R2与R3半径相同。

尚亨中的上述解释整体上已经完全脱离了专利权利要求及附图的内容而成为另外的技术方法,其解释不但未能有助于明确界定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反而破坏了涉案专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其解释,应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专利制度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公开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以换取法律的保护。

这种公开应该是充分和清晰的。

一方面,权利人通过公开必要技术特征使专利保护范围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及有关专利文件获知现有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而在进行相关活动时避免与之发生冲突。

当公开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足以界定该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时,专利制度的这一目的将无法实现。

尚亨中在原审及二审中对其专利方法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解释直接反映和暴露了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

按专利说明书记载,上、下相邻的筒纸片之间没有任何间隙,上、下相邻的筒纸片边界线完全重合。

那么,这种重合属于上边界线的R1、R2和S与下边界线的R1、R2、R3的对应性重合还是非对应性重合?

如果是对应性重合,上边界线的S直线如何与下边界线的R3圆弧线重合?

几何常识表明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果是非对应性重合,应如何控制上、下边界线各个部分的区间范围才能实现这种非对应性重合?

本院认为,要将多段不同半径的圆弧线或直线分别相连形成上、下边界线;

且上、下边界线实现非对应性重合,其间应当存在特定的技术方法。

如果该特定技术方法存在,其必要技术特征应当通过专利文件加以公开以获取专利法律制度的保护。

如果该特定技术方法存在但权利人选择不公开的方式加以利用,则其只能通过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制度寻求保护。

本案中,权利人选择了专利法律制度保护其权利,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未公开该特定技术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阅读专利文件,不进行创造性劳动而加以实施。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冲突和缺陷,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的有效支持,权利要求存在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为尚亨中在诉讼中随意解释其专利方法制造了不合理空间,也为准确界定涉案专利方法保护范围以及依照该保护范围比对专利方法与其他技术方法的异同制造了现实障碍。

本院不能依据现有专利文件确定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更不能以此为依据评判他人的技术方法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否则将造成明显的不公正。

在此情形下,对于恒兴公司采用何种方法进行生产,该方法是否侵害尚亨中的专利方法已无审理的必要和可能。

对于恒兴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明其技术方法的证据《201110152289.5发明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0610125122.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恒兴公司纸碗的制作方法》、恒兴公司生产的产品实物,本院也不再予以评判。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尚亨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原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尚亨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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