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海,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磊若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磊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