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774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欣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百脑汇科技大厦四层XMA4A11。
法定代表人蔡金钟,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明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欣玉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欣玉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