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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添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293号
案件名称刘伟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添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293号罪犯刘伟添,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河城法刑初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添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广东省河源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刘伟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罚金50000元已经缴纳8000元,有河源市源城区民政局出具的该犯家庭困难的情况证明。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愿意接受该罪犯为社区矫正人员。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添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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