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美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坤。
被告孔小钗。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孔小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