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山。
委托代理人陈洪。
被告刘显锦。
委托代理人陈正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显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