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呈。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
被告:富阳博裕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飞。
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博裕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