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曾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苏云,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苏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庄苏云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