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31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沈小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31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帅。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委托代理人:田玉秀。

被告:沈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