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6号原告胡彦平,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平山县西回舍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河北野生原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两河乡西李坡村。
法定代表人任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平与被告河北野生原度假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彦平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彦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彦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