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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意生源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66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意生源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南京意生源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意生源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西108号A20幢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洞林。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意生源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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