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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162号
案件名称黄志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志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162号罪犯黄志海,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黄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

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

2013年4月获得表扬;

2013年10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记功;

2014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执行127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志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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