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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酒店与山东酒店、山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217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酒店与山东酒店、山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酒店,山东**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17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酒店。

被告:山东**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酒店、被告山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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