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6248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志红(系北京百旺文汇商贸中心业主),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傅中心(系秦志红之配偶),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80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敬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57年9月9日出生,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志红、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