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20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庆莲,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济南市槐荫区郭国童车玩具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庆莲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