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7号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村曲岭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系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工业区新区K幢一座。
法定代表人:钟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系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又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而且,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瑞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