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汉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119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汉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刘汉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11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钧,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汉国,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汉国食品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汉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汉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汉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平     平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婧 附 相 关 法 律 条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