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调初字第0004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博毅,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供销社购物广场文体柜台经营者,住址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西留堡村***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博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后又以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