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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刘楚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299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刘楚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刘楚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99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达宏,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楚迎,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天桥区新鸿图装饰五金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46号白鹤装饰材料市场15区44号,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蔡炳灶(系被告之夫),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与被告刘楚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刘楚迎的委托代理人蔡炳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2日,原告取得专利权人曹湛斌的授权,对ZL200530068989.1“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刘楚迎经营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实质性相同的“天添福”牌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是“中山市小榄镇居豪五金制品厂”,地址为“小榄镇绩西熟田五工业区”,经查该公司不存在。

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刘楚迎辩称,被告销售的产品是由其他厂家提供的样品。

被告不是生产者,请求追加厂家为被告,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原告雅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以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效力及原告对其拥有诉权: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机关出具的“中山市小榄镇居豪五金制品厂”不存在的证明、(2012)济历城证民字第6675号公证书及所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力将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评判。

被告刘楚迎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产品来源:1.居豪锁业订货单传真件一份;

2.居豪五金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证明销售产品来源。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并非原件,亦没有签字盖章,证据2宣传册标注的公司名称、地址与被控侵权产品所标注的并不相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9月12日,曹湛斌就“门把手面板(H70P)”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006年6月7日,该申请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0530068989.1,专利权人为曹湛斌。

该专利简要说明载明:1.后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后视图。

2.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

3.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省略仰视图。

通过公开的图片观察,该外观设计的整体为矩状体,面板正面中间为一圈由正置和上下翻转后再左右翻转的“福”字首尾连接组成的图案,图案外轮廓为矩形,面板中上部设有圆形孔,中下部设有锁形孔。

2009年10月22日,原告雅洁公司取得专利权人曹湛斌的授权,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许可期限至2015年7月1日,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2年12月26日下午,原告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济南市天桥区白鹤装饰材料市场,在该市场的经营门店内购买了锁具并索取了购货凭证及名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对购买的锁具进行了封存。

将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锁具产品当庭拆封查看,产品包装上印有“天添福”商标,生产企业:中山市小榄镇居豪五金制品厂,地址:小榄镇绩西熟田五工业区,客户服务热线:8008577610。

结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该门锁由门锁面板、门把手、门锁等部分组成,其面板为矩状体,面板正面中间为一圈由正置和上下翻转后再左右翻转的“福”字首尾连接组成的图案,图案外轮廓为矩形,面板中上部设有圆形孔,中下部设有锁形孔。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图案设计构思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济南市天桥区新鸿图装饰五金经营部成立于2012年3月9日,经营者刘楚迎,经营范围为五金配件、锁具、金属楼梯的零售。

2013年4月16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据查,我局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无‘中山市小榄镇居豪五金制品厂’企业名称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ZL200530068989.1“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原告雅洁公司作为上述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被告刘楚迎销售的被诉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相比,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刘楚迎销售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但未对此进行举证,本院将结合涉案专利类型、被告刘楚迎销售规模等情节予以酌定。

原告要求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但未对此进行举证。

同时,销毁侵权产品亦属于停止侵权的执行内容,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再判决支持。

被告要求追加其销售的产品的生产者,但产品包装所标注的生产者在当地工商机关并未登记,被告所称侵权产品生产者是否真实存在不能确认,故不能证明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其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楚迎立即停止侵犯ZL200530068989.1“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刘楚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刘楚迎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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