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东(系成都市金牛区正成电动工具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张素华(系成都市金牛区泓铭建材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东、张素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正东、张素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