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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郭楚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郭楚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郭楚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职务:董事长。

被告:郭楚君,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诉被告郭楚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艺想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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