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职务:董事长。
被告:郭楚君,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诉被告郭楚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艺想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