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47号原告邱海伟,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泽河,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孙延锋,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子,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海伟与被告孙泽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海伟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海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邱海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