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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兵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王正兵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正兵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正兵,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雍易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正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王正兵在同案人包婷的帮助下,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水秀化妆品厂原址开设无牌工厂,购买设备,雇佣工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和使用以假乱真的方法,在香水瓶上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正兵在同案人包婷的帮助下将工厂搬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旧木器厂原址,继续从事上述生产。

2013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委对面的无牌厂房抓获被告人王正兵,起获标有“gucci”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5709个,标有“lacoste”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36103个,标有“dior”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9504个,标有“burberry”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21303个(规格18m/瓶),标有“burberry”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38303个(规格25m/瓶),标有“eaudelacoste”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12600个,标有“p0l0sport”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4536个,标有“p0l0”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38304个,共计205675个;

起获作案工具模板12张。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材料、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正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王正兵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正兵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其不知道香水瓶上的英文字是注册商标标识,其是受包婷的委托进行生产的,其是被包婷欺骗了,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王正兵在同案人包婷(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水秀化妆品厂原址开设无牌工厂,购买设备,雇佣工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和使用以假乱真的方法,在香水瓶上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正兵在同案人包婷的帮助下将工厂搬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旧木器厂原址,继续从事上述生产。

2013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委对面的无牌厂房抓获被告人王正兵,起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一批,包括标有“gucci”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5709个,标有“dior”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9504个,标有“burberry”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21303个(规格18m/瓶),标有“burberry”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38303个(规格25m/瓶),标有“p0l0sport”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4536个,标有“p0l0”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38304个,共计117659个;

起获作案工具模板12张。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其中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12月20日被抓获归案。

2、身份材料、三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扣押标有“c0c0”标识的香水瓶1008个;

标有“gucci”标识的香水瓶5709个;

标有“lac0ste”标识的香水瓶36103个;

标有“dior”标识的香水瓶9504个;

标有“burberry”标识的香水瓶21303个(规格18m/瓶,经鉴定为假冒burberry商标的商品),标有“burberry”标识的香水瓶38303个(规格25m/瓶,经鉴定为假冒burberry商标的商品);

标有“eaudelac0ste”标识的香水瓶12600个;

标有“polosport”标识的香水瓶4536个;

标有“p0l0”标识的香水瓶38304个;

标有“hugo”标识的香水瓶38304个,12张模板。

4、burberry、dior、polo、gucci等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鉴定报告、未授权说明,证实上述均为注册商标及商标所有权的情况,证实涉案商标标识未获得商标权拥有者授权,上述权利人委托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行使维权代理权。

5、《租赁合同》,证实出租方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经济联合社,承租方为同案人包婷,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年租金为13600元,每5年为一期递增10%。

6、证人段春容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20日下午16时许,有公安机关的人到我位于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工作的那间无名烤瓶厂检查,就看到厂里面有很多打有名牌香水标签的空玻璃瓶,之后就向我了解该工厂的情况。

我老板叫王正兵,是江苏人,现已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我是2013年8月到王正兵的烤瓶厂工作的,至今工作的工作了四个月,每个月的工资是固定2300元,我已领了8、9月份的工资,剩下的老板还没发给我。

我一个月工作28天,每天大约装16箱的香水瓶,每箱约300个。

所以我每个月可以装箱约14万个香水瓶。

我去到的时候是6个工人,其中两人负责打包装,两人负责拆包装箱将没有打标签的玻璃瓶放到烤瓶机上,另外两人就负责机器的操作。

证人对模板、香水瓶进行了照片指认。

7、证人李岳标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该无名烧瓶厂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村委对面的旧戒毒所,老板叫王正兵,男,汉族,约50岁,江苏省启东市人,全厂共有6名员工,主要从事往香水瓶上喷商标。

该烧瓶厂往香水瓶上喷的商标有“c0c0”、“gucci”、“burberry”、“dior”“lac0ste”、“p0l0”、“polosport”、“hugo”、“eaudelac0ste”等商标。

2013年6月份该无名烧瓶厂开业,我就到该厂工作,主要生产三种型号的香水瓶,分别为18ml,25ml和100ml的香水瓶,我们工人的工作就是通过喷剂将一些商标喷到外表无标识的香水瓶上,并对该香水瓶进行烧烤。

无名烧瓶厂应该是没有得到“c0c0”、“gucci”、“burberry”、“dior”“lac0ste”、“p0l0”、“polosport”、“hugo”、“eaudelac0ste”等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我们厂生产的标有“c0c0”、“gucci”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销到广州市弥敦化妆品有限公司,但每个香水瓶的加工费(往香水瓶上喷商标的费用)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该无名烧瓶厂平时都是由王正兵负责,从接单,分派任务,出货,发放工人工资等工作都是王正兵一个人处理。

2013年12月20日晚上19时许,公安机关到该无名烧烤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大批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瓶,并进行扣押,所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瓶数量过十万瓶。

都是由王正兵自己送货到弥敦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正兵现被传唤到公安机关。

证人对模板、香水瓶进行了照片指认。

8、证人郭廖有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在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的,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体育东路108号创展中心东塔901室,公司法人代表是顾晋生,经营范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代理“c0c0”、“gucci”、“dior”“lac0ste”、“p0l0”、“polosport”、“hugo”等品牌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大约在2013年11月份,我发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委对面旧戒毒所里的一无名厂房非法生产加工标有“c0c0”、“gucci”、“burberry”、“dior”、“lac0ste”、“p0l0”、“polosport”、“hugo”等标识的香水瓶。

该厂负责人是江苏籍的,具体姓名不清楚,该无牌厂房主要将“c0c0”、“gucci”、“burberry”、“dior”、“lac0ste”、“p0l0”、“polosport”、“hugo”印刷至空白的香水瓶,然后转手至其他人。

该无牌厂房负责人没有得到商标持有人的许可。

9、证人高鉴基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的会计,涉案的仓库就是我们村民常讲的旧戒毒所,位于杨一村委对面的花都大道马路边,是我们杨一村委所有的,该仓库已经由杨屋村经济联合社通过对外招投标的方式出租给一个叫包婷的女子,当时签了租赁合同,从2012年9月1日起到2027年8月31日止,租金每年136000元,当时她说是用来存放香水瓶,因为她还经营一家香水厂。

我不清楚是什么名牌的香水瓶。

10、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为: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宝洁国际,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倩碧实验室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各权利人)委托,就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28号的广州市弥敦化妆品有限公司大量生产、仓储假冒伪劣宝洁国际旗下“escada”、“lacoste”、“hugoboss”注册商标香水产品、联合利华旗下“brut”注册商标香水产品、倩碧实验室有限公司旗下“clinique倩碧”注册商标香水产品、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旗下“ralphlauren”注册商标香水产品的情况向公安局报案。

2013年12月,我司接到各权利人提供线索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28号的广州市弥敦化妆品有限公司大量生产、仓储假冒伪劣宝洁国际旗下“escada”、“lacoste”、“hugoboss”注册商标香水产品、联合利华旗下“brut”注册商标香水产品、倩碧实验室有限公司旗下“clinique倩碧”注册商标香水产品、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旗下“ralphlauren”注册商标香水产品,严重损害了各权利人的优质品牌形象及合法权益,各权利人随后委托我司对此线索进行调查,并代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仿冒、假冒及其他侵犯和损害各权利人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同时代表个权利人在各级不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官方有关当局及其他职能机关面前行使代理人职责,接洽并办理各项必要事宜,准予并确定其一切合法行动。

11、被告人王正兵的供述,主要内容如下:2011年7月份,我在一个叫包婷的女性朋友的建议下,在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水秀化妆品厂”租了一个七百多方的场地,在包婷借了十万元启动资金的帮助下,我购买了几台湿印机,招了五六个工人,专门帮包婷印刷英文字母到各种各样的香水瓶上。

直到2013年6年,我将加工厂搬到了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旧木器厂,工厂是包婷帮我租的。

我开办的印刷厂一直没有名字的,也没有办理过任何的证照。

工厂一共有5个工人,分别是段春容、李金标、王虎庆、邓小娥、吴桂玲,他们不懂英文,不认识香水瓶的标识。

我从2011年7月开始帮包婷做事,主要是印刷英文字母到五种规格的香水瓶上,分别是18毫升、20毫升、25毫升、80毫升、100毫升的香水瓶,空白香水瓶都是包婷提供的。

要印刷的英文模板也是包婷提供给我的。

我不认识英文,我帮她印刷了二三十种不同的英文标志到各种式样的香水瓶上面。

我对印刷到香水瓶上的英文没有什么概念的,我不懂英文的。

只是按照包婷提供给我的要印刷的英文模板印刷而已。

公安人员在我的无名印刷厂查获大量香水瓶,经我确认,印着“lac0ste”的18ml香水瓶有36103个、“hugo”的25ml香水瓶有38304个、“polo”的25ml香水瓶有38304个、“coco”的100ml香水瓶有1008个、“cucci”的18ml香水瓶有5709个、“dior”的香水瓶有9504个、“burberry”的18ml香水瓶有21303个、“burberry”的25ml香水瓶有38304个、“eaudelac0ste”的18ml香水瓶有12600个、“polosport”的18ml香水瓶有4536个。

包婷让我印刷时对我讲的是,所有印刷的商标都是她公司合法拥有并使用的。

因为我知道包停在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经营着一间“弥敦化妆品有限公司”,我自认为包婷不会骗我。

我从2011年7月开始帮包婷印刷英文字母到各种各样的香水瓶,一直都是计件的,每个香水瓶,不论规格,印刷一面,我收取印刷费五分,如果有两种颜色就翻倍,至今,每月平均营业额有两万元,去掉成本,每月盈利五千元。

总营业额有五十六万,总盈利有十四万,不过赚的钱都用于家庭开销了。

我没有记录与包婷之间的生意往来,我不清楚包婷将这些印刷好的香水瓶用来干什么,应该是拿回她经营的香水公司做香水了吧。

(第四次供述:我厂是2013年6月开始帮包婷生产那些假冒商标的。

我印一个商标,她给我五分钱,每月帮她印刷约20000个。

那些玻璃瓶是包婷给我的,我厂负责对玻璃瓶喷图和贴商标,一个玻璃瓶收1元。

)证人段春容、李岳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正兵就是烤瓶厂的老板。

被告人王正兵对香水瓶、模板、案发地点、商标照片进行了照片指认。

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采信为定案依据,且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兵无视国法,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处刑。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不认识英文,不知道涉案标识为注册商标,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首先,被告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均为国际知名品牌,其专门从事印刷商标业,应比普通公众对商标有更深认识,其辩称不知道涉案的是注册商标标识显然并不合理;

其次,无知也不能成为为犯罪开脱的理由。

综上,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数额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起获的标有“lacoste”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36103个、标有“eaudelacoste”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12600个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但上述起获的香水瓶印刷的商标为英文字母,公诉机关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显示的为鳄鱼图案,没有关于英文文字的注册资料,经本院明示,至本案审理终结之日仍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对该部分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人王正兵虽然否认指控的罪名,但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正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瓶一批、模板12张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洁明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洪秀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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